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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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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1-03 02:28:00 阅读次数:586 所属分类:翻译练习《司法审查与宪法》一书翻译问题举隅(1)Sylvia Snowiss,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0.
Maxim
中译本:[美]西尔维亚·斯诺维斯著:《司法审查与宪法》,谌洪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这个译本基本上可读,但还是有很多问题。现举出若干例子,以彰显学术翻译的复杂性。有人提出过一个可笑的问题:“国人学习英语多达十年以上,为何还需要译著”。而我们却看到学习英语二十年以上的人读不懂“某些”英文。因此,问题不在于“需不需要”译著,而在于“需要什么样的”译著。民国时代,译者多为专精之学者,如今,译著中有许多是语言与专业俱差者的“翻译练习”。本书在目前的翻译作品中尚属中上之选,但仍有许多无需“商榷”的“硬伤”。
一个一个的来。
一、作者介绍(见封底):
西尔维亚·斯诺维斯 加州大学诺斯里奇分校政治学教授
评:提到加州大学,我们立刻会想起它的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等等,多年的翻译惯例告诉我们,中文的“加州大学”对应的英文应当是“University of California”,而这个大学是没有“诺斯里奇分校”的。读了这个介绍,不禁令人狐疑。对照原书,发现作者是“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Northridge”的政治学教授。这个大学与“加州大学”风马牛不相及。由于国人很少提到它,迄今仍未有统一的译名,可译为“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诺斯里奇校区。无论如何,应该将其同“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区分开来。
二、本书第一页第一段,也就是“序言”的第一段,译文便着实令我吃了一大惊:
其中最后一句:“伴随着对司法审查实践的根本反对,人们对司法审查建立之初衷的兴趣最近也越来越小”。听这意思,似乎司法审查最近在美国已经日渐式微,以至于人们连讨论其建立之初衷的兴趣都逐渐丧失了。若原文果真如此,倒真是有“耸人听闻”的效果。
找到原文:“More recently interest in int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view has declined, along with fundamental opposition to the practice.”
才发现这完全是个误译,而且十分初级。试看一个简单的例句:“Housing market cools, along with weather”,中学生都知道它的意思是:“房市降温了,正如同天气”或者“房市与天气一起降温了”。依此类推,上述语句的正确译法当是:“最近,随着对司法审查实践之根本反对的减弱,人们研究司法审查建立之初衷的兴趣也减弱了”。
接着来哈。
不过要说明的是,我的批评不是针对洪果君个人,只是想说明译事之难。我也同意老桃的说法,国内翻译作品的总体水平的确低下。因此,我想提倡一种“研究性翻译”,也就是把翻译建立在对原作的认真研究的基础之上,不仅认真推敲每一个字,每一段话,还要了解其背景,把握其在学术脉络或实践语境中的位置。
先补充一下第一点,封底的作者介绍上面就援引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Martin Shapiro对此书的评价,译者本应清楚地看到这个“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与作者的单位(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是不一样的,却把它们翻译成一样,这就更不应该了哈。两者出现在同一页上啊。
三、译本正文的第3页:“首先,马歇尔结束了逐一列举司法意见的写作方式,从而也就终止了公开发表对于基本法的其他阐释”。
评:这句话很令人费解,似乎是在说:马歇尔改变了自己写作司法意见的方式,不再逐一列举别人的司法意见?这些“别人”是谁?为什么马歇尔结束了一种写作方式,就导致“公开发表……其他阐释”的机会的终止?查原文,找到:
First, Marshall ended seriatim opinion writing and, with it, public airing of alternate approaches to fundamental law.
原来,马歇尔终止的是“seriatim opinion writing”,是源自英国的“法官逐一表述司法意见”的惯例,而不是马歇尔个人的写作方式。自此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有了一位法官代表多数而写的“法院意见”,而不像英国、新西兰等国的上诉法院那样,只有“每位法官的意见”,而没有“法院意见”。因此,这句话似乎应当译成:
首先,马歇尔终止了法官逐一写作判决意见的惯例,对基本法的不同解释也随之消失在公众视野之外。
当然,这有点意译的味道,直译可以是:
首先,马歇尔终止了法官逐一写作判决意见的惯例,也随之不再公布对基本法的不同解释。
四、译本正文第5页:“这也阻挠了我们与复杂法律政治制度即现代司法审查寻求妥协的能力”。
评:我们与“司法审查”寻求妥协?谁妥协?为何妥协?如何妥协?不解。查原文,得:
It has also thwarted our capacity to come to terms with the complex legal-political institution that is modern judicial review.
原来,译者所说的“妥协”,便是这里的“come to terms with”。的确,根据“金山词霸”,这个词组的确是“妥协、让步”的意思。这个词霸害人不浅啊!其实,这个惯用词组的第一义项应该是“To confront squarely and come to understand fully and objectively”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也就是“正视并充分而客观地理解”。显然,无论是我们还是司法审查都不用“妥协”,这句话的意思很简单:这也妨碍了我们正视并准确理解司法审查这种复杂法律-政治制度的能力。
五、同样在第五页:“但是,基本法的初衷是约束主权,普通法的初衷是约束个人行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法才被理解为一种政治工具,它能约束的只能是政治的或道德的行为,而非法律的行为。”
评:首先,全书中随处可见“普通法”一词,似乎与“基本法”相对。但“普通法”在我国法律界已经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与“大陆法”、“制定法”等等相对的“common law”。如果要与“基本法”相对,是不是应该用“普通法律”这个词比较好?其次,这段话的前半部分说基本法旨在约束主权,“普通法”旨在约束个人行为;后半部分又说基本法只能约束“政治的或道德的行为,而非法律的行为。”这中间有什么逻辑?难道主权等同于政治的或道德的行为,而个人行为才能构成“法律行为”?不解,查原文,见:
But fundamental law was the attempt to bind sovereign power whereas ordinary law bound individual action. It was on this ground understood to be a political instrument that could bind only politically and morally, not legally.
原来,后一句话里面根本没有“行为”存在。这段话的逻辑在于:由于法律以“主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约束主权权力的“基本法”本来不被视为法律,而被视为一种政治工具,它只具有政治或道德上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段话当译为:
但是,基本法本来旨在约束主权权力,而普通法律则约束个人行为。在这个背景下,基本法被理解成一种政治工具,它只能从政治或道德上约束,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六、错误还是比较密集的,恐怕说本书是“翻译作品中的中上之作”是有些武断了。
第5页的最后一段,接续到第6页,整个一段话都不知是什么意思:
“其次,一如前面理解,对于有意侵犯行为,不能按照惯常方式来实施基本法。人们也承认,如果缺乏这种侵犯,就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基本法作出权威解释。对于各种声称正当的解释之间的无休止争论,基本法持一种观望态度。与普通法不一样,它不需要为了维持自身的有效性而对这些争论作出权威决断。如果缺乏对基本法含义的权威决定,受到挑战的政府行为就能维持,争辩仍然继续,宪法原则也保持其所有的活力。而且,这些所谓的对宪法原则的正当解释,它们之间的争论是政策的自动展现,可以为政治及民众的决断(当然不是司法决定)而适当保留。在无法按惯常方式对真正的侵犯实施基本法的地方;在不需要对实质侵犯的缺乏做出其权威解释的地方;在司法判决对政治争论不适当的地方,基本法都绝不介入。直到19世纪,基本法才被纳入某种法律轨道,其中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就是确定法律到底是什么。”
先不对照原文了,大家先来读读这段文字,“猜猜”它是啥意思。偶先发一通感慨:
1.伪劣翻译作品盛行其实是读者与译者共谋的产物:读者读书不求甚解,要么想当然以为“老外说话就是这么令人费解”,要么碰到读不懂的就跳过去,读书只是“读个大概”,半读半猜。
2.有一次一位教授对我说:“你做那么多翻译真是太傻了,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我要是外语好,就读一本外文书,写一本中文书,谁也不知道是抄的”。我相信他有这个水平,因为他确实读得懵懵懂懂。
3.翻译其实考的不光是外文水平,更重要的是汉语水平。现在的许多译者,不光是外语差,更重要的是中文差。自己没说清楚,怎么能过自己这一关?一部好的原著,我们应当假定原作者用自己的语言是说清楚了的,要不然过不了她国内读者这一关。译者翻译得让炎黄子孙看不懂,是汉语水平不佳的表现。



